城建税全称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而设定的一种附加税。它并非独立税种,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特定比例计算征收的一种地方税。城建税的开征始于1985年,其征收管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旨在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改善。
该税的纳税主体为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域区分:市区为百分之七,县城和镇为百分之五,其他地区为百分之一。计税公式简单明确,即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之和乘以适用税率。例如,某企业位于市区,当月缴纳增值税十万元、消费税两万元,则城建税应纳税额为(10+2)×7%=0.84万元。
城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维护、道路桥梁修建、环境卫生管理等项目。它体现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原则,通过税收杠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近年来,随着税制改革深化,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协同征管,提高了征收效率,更好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