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的定义与本质是指通过医学手段使罹患不治之症或身体极度痛苦的病患在无痛状态下结束生命的行为。其核心在于尊重个体对生命终结方式的自主选择权,同时强调减轻不可逆转的痛苦。该词源自古希腊语"eu"(良好)和"thanatos"(死亡)的组合,直译为"好的死亡",中文译名"安乐死"则精准捕捉了"安宁无痛苦离世"的涵义。
法律与伦理的双重属性使其成为全球性争议话题。从医学角度看,它涉及终止维生治疗、使用致命药物等技术操作;从法律层面则关联故意杀人罪的边界界定;而在伦理维度,它直击生命尊严、自主权与医疗宗旨的根本矛盾。目前全球仅瑞士、荷兰、比利时等少数国家给予合法地位,且均设有严格审查程序。
实践形式的分类主要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种形态。主动安乐死指医务人员主动施用致命药物,而被动安乐死则是停止延续生命的治疗措施。另根据患者意愿表达方式,可分为自愿(明确请求)、非自愿(无法表达时由代理人决定)和不自愿(违背患者意愿)三类,其中自愿主动实施方式争议最为激烈。
社会认知的演变随着老龄化加剧和慢性病增多而持续深化。支持者主张其体现对生命质量的尊重,反对者则担忧滥用风险及对医疗伦理的冲击。我国目前未开放安乐死合法化,但关于临终关怀与尊严死亡的讨论已在医学界、法学界引发多维度思考。